1、凡在个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不解决,上推下卸,不负责任,造成不良影响的,要追究责任,并在财务处内部给予告诫。

2、对不属于个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请示、不报告,私自办理,影响财务处形象,造成重大影响的,责成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,并在财务处内部给予警告处理。

3、对所办事项,引起师生员工强烈不满、有违公平、公正原则的,要在财务处内部作出深刻检查,写出悔改并与年度工作考核、岗位津贴考核挂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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